您好,欢迎您来到优秀硕博论文网!

联系我们

诚信合作 合作共赢
投稿邮箱:1493555219@qq.com
服务QQ:149355521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服务QQ:149355521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作时间:上午 08:00-12:00
工作时间:下午 14:00-18:00
服务宗旨:诚信为本 服务至上

硕士论文

所在位置:主页 > 论文系列 > 硕士论文 >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就业权的保护

 摘要:在对中国少数民族就业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就业促进法》对少数民族就业权保护的具体规定,进而指出其不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少数民族;就业权;就业促进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107-02

就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决定着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状况。就业不仅是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而且是劳动者谋求自我认同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活动,它对劳动者个人生存与发展以及家庭福利都有重要影响。少数民族作为中国劳动者群体的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的特殊性,对他们就业权的保护在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显得尤为重要。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少数民族的平等就业问题给予了关注,保障了上述权利得以实现。这部法律对中国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保护无疑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加强保护少数民族就业权的必要性
1.少数民族是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少。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汉族人口为115 940万。占总人口的91.5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0 634万,占总人口的8.41%。第二,文化素质偏低,突出表现是文盲率高,占少数民族人口的38%,有的少数民族地区高达50%~80%。由于文化偏低直接影响了他们对各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三,少数民族经济上贫困落后。如中国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密度最高、范围最广的地区,全国有80%的少数民族定居在西部。以西部农民收入为基数,改革开放前,东、中、西三大地带农民人均收入大体为800元、600元、400元;目前为6 000元、3 000元、1 500元。三者的比例已从改革开放前的1∶1.5∶2扩大到1∶2∶4[1]。
2.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和人口等特点不利于迅速提高他们的就业。第一,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给少数民族人口就业增加困难。当前,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就业仍以生产率低下的第一产业为主,第二、三产业比重低。这种状况使得少数民族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也阻碍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第二,就业结构的不合理以及劳动力流动受阻限制了少数民族人口的就业。中国现阶段少数民族人口就业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农牧业就业居多;而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就业人数较少。同时,少数民族适龄人口增长过快。据第四、第五次全国普查结果,1990年中国劳动适龄人口为6.79亿,其中汉族为6.29亿,少数民族为5 050万;2000年中国劳动适龄人口为7.85亿,其中汉族为7.22亿,少数民族为6 320万。相比之下,汉族劳动适龄人口增加了14.9%,而少数民族增加了25.14%[2]。这导致了少数民族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庞大,再加上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的缓慢以及城镇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少数民族富裕劳动力的充分就业遭遇困难。第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存在诸多障碍。比如,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现阶段的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还不能很好地落实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每一个人。因为缺乏保障,较难融入城市,由此限制了乡村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存在障碍,缺乏信息等也限制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另外,加上少数民族在语言、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少数民族人口在求职、沟通等方面造成困难,影响顺利就业。
鉴于上述种种情况,对少数民族平等就业权尤其要加以有效的保护。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以前,《劳动法》仅在第14条中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就业权的保障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等。这些规定过于概括笼统,不能很好地实施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就业促进法》对少数民族就业权的保护
该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少数民族平等就业权进行了保护:第一,针对少数民族属于弱势群体这一客观情况,《就业促进法》强化了对其就业权的平等保护精神,突出了反对就业歧视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28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突出促进就业主旨,通过政府的统筹安排,为少数民族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就业环境。即政府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应发挥出民族和地域优势,把发展民族区域经济和就业安置相结合。第21条规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在国家对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支持下,加大力度以优化和调整少数民族地区产业结构,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地区潜在的资源以及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就业。第三,完善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这里就包括针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就业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为少数民族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四,建立职业能力开发制度。由于少数民族人口文化素质偏低,严重影响顺利就业,就要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投入,尤其是职业教育,扩大各民族之间知识、技术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客服QQ:1493555219 投稿邮箱:1493555219@qq.com
优秀硕博论文网 版权所有
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