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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容和精神品质指导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

 摘要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丰富的法学理论内容的介绍,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批判继承精神、世界眼光及追求全人类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等精神品质的阐述,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在指导中国当前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精神品质 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7-02

以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它的本质意义是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理型社会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并最终实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其丰富的法学理论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导;其批判继承精神、世界眼光及追求全人类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等精神品质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可奉为圭臬的精神纲领。
一、马克思主义丰富的法学理论给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目前,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含义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认识:一、是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即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律的起源、本质、内容、价值等一系列的认识;二、是指“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和依据其政治法律学说建立的法律科学体系。第二种观点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容扩展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外,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过贡献的后来者取得的成果及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立场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所取得的成果亦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容。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教授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是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法律观相对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其核心是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法律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交互作用的根本原理,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二是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根本不同的、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即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法律起源论、法律本质论、法律职能论、法律价值论、法的运动规律论等,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主体;第三是马克思主义的部门法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
这些不同层次、内容丰富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学说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宝库,为当前中国社会变革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提供了法律基础,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这些理论值得我们结合当前中国具体实际深入研究,不懈坚持,灵活应用,并为未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做出理论准备。
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继承精神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指导
马克思主义是在对人类文明成果的批判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上确立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历史辩证法思想的创立,是从总结19世纪相继产生的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以及生物进化论三大自然科学发现中引发的。马克思恩格斯亦是站在英国古典经济学、德国古典哲学和法国、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等“思想巨人”的肩膀上,实现了人类认识史上的思想变革和理论创新。
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继承精神对我们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对待人类文明成果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推动中国法律变革的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中国法律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陈顾远在论及古代中国法制之质的问题时指出“数千年来,中华民族永为中国法系下之法制所支配,民族精神亦必息息与之相关。”可见,中国的历史传统特别是法制传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不可绕过的重要环节。
自古以来,中国是自然经济与宗法制度一统天下,个人的权利来自主体的特定地位和社会身份,来自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来自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这种情况形成了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人治法律文化,严重限制了中国现代法制的运行,是我们必须坚决摒弃和特别提防的。然而,中国法制文化中“德治”精神中的有益营养也是值得建立现代化法制的我们研究和汲取的。
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眼光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都在追求以高屋建瓴的世界眼光来分析和探索人类社会问题。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德生产和消费都成了世界性的了……物质的生产如此,精神的生产更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德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许多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在晚年的马克思重病缠身,却将《资本论》的创作搁置一旁,把目光投向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全方位的历史反思方面,以极大的毅力研究古代社会特别是东方社会的历史,先后记下了三万多页高质量的读书笔记——《人类学笔记》,对“东方中心论”进行了解构和批判,指出任何一个地域如果想脱离世界而孤立存在都是不能够的。这种全球化的理念,在对人类社会问题的认识上达到了理论的新高度。
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全球化,这几乎已成为学术界的定论。正如公丕祥所说: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着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架构。在这一全球性重构的时代进程中,中国既有的法律系统必将发生显著的变化,固有的法律价值准则也将面临新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机制有待调整与革新,以期适应正在发生剧烈变化的全球经济与社会环境。因此,我们一定要具有世界眼光,将这场蓬勃的全球化大潮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身于世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广泛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的法律制度,超越传统法系的固有束缚,在世界同步的层面上建立中国的现代化法制。
四、马克思主义全人类解放和人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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