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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业协定》中的国内支持规则对我国农业立法的思考

 [摘要]WTO《农业协议》有关农业国内支持的规定主要包括绿箱措施和黄箱措施。我国农业立法应遵守WTO农业规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加大绿箱措施支持力度,用足用好黄箱补贴,注重对蓝箱措施的采用。同时要积极参与WTO新回合谈判等活动,促进我国农业立法发展。

[关键词]农业协定;农业国内支持;中国农业立法;思考

一、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的概念

加入WTO前,国内学者常常将农业支持与农业保护混为一谈,认为农业支持与农业保护都是对农业的扶持,但更多学者使用农业保护一词。例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投入总课题组认为,农业保护是指政府为使农业有效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保护社会安定和良好生态环境,通过对农业生产和贸易等环节的支持与保护,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保护农民利益为落足点,由此而采取的一系列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的总称。[1]
加入WTO后,更多学者认为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张哲、和丕禅认为:农业保护是政府利用行政的或法律的强制力量,使农民在实现其农产品价值时能够得到高于由市场均衡价格所决定的收入的一种政府行为。从构成来看,农业保护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农产品边境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二是“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品价格补贴和农产品营销贷款等。农业支持则是政府从改善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入手,通过对农业科技、教育、水利、环保、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财政投资,为农业的发展夯实基础,增加后劲。农业支持也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改善农业基础条件的投入;二是用于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质量的投入,如优良品种的引进和使用补贴、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民培训费用等。具体内容,亦即WTO《农业协议》中“绿箱政策”的内容。[2]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学者对“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支持”和“保护”的政策范畴,一致地把扭曲较大的措施归到“保护”,而扭曲程度小的(“绿箱”)措施归到“支持”。而对于“支持”和“保护”的目标理解没有本质的分歧,即都是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因此,刻意区分“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明确农业政策的含义和范畴。但是,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应该使用“农业支持”,而尽量少用“农业保护”。[3]
笔者认为,从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来看,农业保护和农业支持有着不同的指向和方法, 各自解决不同的问题,不可相互混淆。农业保护主要是针对农产品贸易的边境保护倾向,包括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其利用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和出口补贴等行政性的边境贸易保护手段以及产品品质标准、检验检疫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技术保护措施而实施的强制性的对外保护。农业支持则是一国政府利用公共财政资源从本国内部干预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市场机制,即《农业协定》中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绿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等。

二、《农业协定》中国内支持规则的主要内容

WTO《农业协议》是1994年4月15日于马拉喀什签订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其中正文21个条款,包括术语定义,产品范围,减让和承诺的并入,市场准入,特别保障条款,国内支持承诺,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出口竞争承诺,出口补贴承诺,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加工产品,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适当的克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特殊和差别待遇,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农业委员会,对承诺执行情况的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改革进程的继续以及最后条款;附件5个,其中附件1为产品范围,附件2-4为国内支持的具体规定,附件5为关于第4条第2款的特别处理,是对《农业协定》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农业协定》的国内支持规则体现在《农业协定》第6、7、13条和附件2-4之中。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绿箱措施
绿箱措施是指列入《农业协定》附件2且符合基本标准的,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在法律上,一项国内支持措施只有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可成为绿箱措施:(1)对贸易没有扭曲作用、对生产没有影响,或只有最小限度的扭曲作用和影响。(2)该支持应通过公共财政融资的政府计划(包括放弃的政府税收)提供,而不涉及来自消费者的转移。(3)该支持不得具有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作用。(4)该支持应当符合《农业协定》附件2中所列明的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农业协定》附件2的“政府服务计划”中列举了12种计划,并规定了相应的特定政策条件。这12种计划包括:政府资助的研究计划、病虫害控制措施、培训服务、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营销和促销服务、基础设施服务等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与生产脱钩的收入支持;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自然灾害救济支付(直接提供或以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计划资金参与的方式提供);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
上述4项条件中,前3项条件是基本标准,第4项条件属于特定政策标准和条件。因此,任何国内支持措施并非只要列入《农业协定》附件2的上述12种计划类型即可免除削减承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基本标准和特定政策标准条件的国内支持措施才能免除削减承诺。
2.黄箱措施
黄箱措施是指有利于农业生产者,但不能满足《农业协定》附件2规定条件的国内支持措施。黄箱措施分为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和不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1)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
WTO各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所含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应当适用于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这些承诺以“综合支持总量”和“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需要削减的黄箱措施每年的价值加在一起被称为综合支持总量。综合支持总量用货币形式表示,其金额是将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与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加在一起。WTO各成员方的承诺本身是以年度和最终承诺水平表示,列出了实施期内即1995年开始的6年时间和实施期后可以提供的最大综合支持量,即承诺以1986-1988年的支持水平为基准,从1995年起,发达成员方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成员方10年内削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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